Article 26

In force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应当支持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建设,向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建设开放有关市政设施、公共设施等。

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设置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保护标识,并公布保护电话。

新增建设项目应当与已建成的固定无线电监测台(站)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间距。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