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统筹推进示范区建设的体制机制。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示范区建设工作。

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区建设的综合协调、指导服务、检查督促等具体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示范区建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示范区建设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