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9

In force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登记证: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餐厨废弃油脂等餐厨废弃物加工制作食品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未采取染色、毁形等措施予以销毁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如实记录和保存处置结果,或者以修改保质期、调换包装等任何方式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