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食品经营者采购进口食品,应当查验进口商提供的海关出具的合格证明文件;从其他供货者采购的,应当查验其食品经营许可证、海关出具的合格证明文件,并留存复印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售出之日后二年。

进口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进口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食品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进口)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进口商或者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按照规定保存相关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依照前款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