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从事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销售,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要求以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验并核对所经营特殊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证明文件载明的内容与产品标签标注内容的一致性,不一致的不得销售;

(二)不得销售依法应当注册而未注册的特殊食品,不得销售套用、冒用批准文号或者备案号的特殊食品;

(三)在销售场所设立专柜或者专区,设置提示牌,并按照食品标签、说明书标注的贮藏方法存放;

(四)以会议或者讲座等任何形式宣传推介保健食品的,其宣传内容应当真实、全面,与广告审批部门批准的内容一致,不得作夸大功能、虚假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宣传;

(五)不得在许可的经营场所以外现场销售保健食品。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