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定和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发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依据。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不安全结论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同时立即向社会公告,告知社会公众停止食用或者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停止生产经营;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及时制定、修订。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