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负责组织自治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专家组成的自治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自治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和海关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向卫生健康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风险来源、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等信息、资料。
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对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情形,应当及时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通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农村、海关等有关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