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将成果转移转化所获收益用于奖励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未约定的,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用于奖励;
(二)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用于奖励;
(三)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职务科技成果的,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五年内,可以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用于奖励;
(四)承担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转移机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百分之五。
前款所称净收入是指技术合同的实际成交额扣除交易的直接成本和税金后的余值,其中前期项目研发投入不列入成本。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