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纳入文明创建和社会治安综合目标管理。

公安机关是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质量技术监督、交通运输、房产管理等部门以及供销合作社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储存、经营、运输、燃放等各环节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宣传、巡查、劝阻、警示等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