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1, 2018
- In force from
- December 1, 2018
- Articles
- 18 articles
(2016年10月17日九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6年12月1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2018年9月27日九江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2018年11月2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城区是指市辖区、县(市)实行城市管理的区域。具体实施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城区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范围和种类,向社会公布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四)电气设施安全保护区;
(五)国家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大中专院校及中小学校教学区;
(六)山林、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七)城市桥梁、地下空间;
(八)公园、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九)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或者区域内,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统一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审查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格,监督、检查、指导主办单位做好安全保卫、消防救援和警戒工作。
(一)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人员、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投射、抛掷;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三)不得在建筑物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燃放烟花爆竹;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
公安机关是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质量技术监督、交通运输、房产管理等部门以及供销合作社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储存、经营、运输、燃放等各环节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宣传、巡查、劝阻、警示等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宣传工作。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遵守本条例负有教育和管理的责任。
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动执法机制,依法查处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对举报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人员予以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一)对非法经营和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申请予以许可的;
(三)对举报人的举报不受理、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