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生活垃圾应当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分类处置:
(一)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采用循环利用的方式进行处置;
(二)厨余垃圾由具有经营许可证的处置单位采用生化处置等方式利用或者按规定就近就地自行处置;
(三)有害垃圾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按照国家污染控制标准要求贮存,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四)其他垃圾由具有经营许可证的处置单位进行无害化焚烧,超过无害化焚烧能力或者因紧急情况不能焚烧的,可以进行应急卫生填埋。
前款规定的就近就地自行处置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