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Chapter 4 分类收集、运输Article 29Amended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收集、运输的责任区域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及时告知该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要求其按规定进行分拣;拒不改正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该区域的生活垃圾,并报告所在地的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处理,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处理。Local Regulations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Article 2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