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城市容貌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容貌标准,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