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合作机制,鼓励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对口支援、合作共建等多种形式的合作。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服务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临终关怀机构或者设置医务室、护理站等专门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服务,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鼓励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老年病科,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相关工作,提高综合医院为老年患者服务的能力。
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居家老年人签约服务机制,为老年人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社区护理等健康管理和医疗服务,并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