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自然保护区及入湖引水河道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

(二)在湖泊、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

(三)擅自占用、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

(四)人工水产养殖;

(五)向水体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造成水质污染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