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供热单位无法保障安全稳定连续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督促无效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实施应急接管,组织接管方与被接管方签订供热设施应急接管协议。因被接管方原因无法签订供热设施应急接管协议的,可以直接实施应急接管。接管期间发生的保障供热正常运行的费用,由被接管方承担,接管方单独记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实施应急接管的,应当听取被接管方的陈述与申辩,并在其供热范围内公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Local Regulations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