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含县级市,下同)区(含合作区、高新区,下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供热管理机构负责供热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供热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县区供热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水务、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价格、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