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制定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抢险队伍,备齐抢修设备、备件和材料。因热源、换热站、管网故障以及储煤不足等原因导致的大面积停热故障,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启动应急预案:

(一)集中供热区域停热四十八小时以上,用户室温不达标面积达到总供热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分散供热锅炉房所辖供热区域停热四十八小时以上;

(三)有可能延后开栓供热七十二小时以上;

(四)供热单位擅自放弃供热。

Local Regulations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