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开发区统一协调机制,解决开发区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做好开发区整合工作,避免同质化和低水平,形成有特色、差异化的发展格局。

开发区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以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为主体,根据国家和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结合调区、扩区,对区域邻近、产业关联的园区进行空间整合、资源整合和产业调整。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