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国家级开发区的设立和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审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转报国务院审批。
省级开发区的设立或者认定,由符合条件的市、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审查,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或者认定,并按照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开发区更名、调整规划面积或者区位的,应当符合规定条件,并按照有关申报程序报请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