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开发区工作的领导,将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开发区发展方向,制定促进开发区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目标责任制和奖惩制度,推动开发区健康有序发展。
省发改、科技、商务和农业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开发区的审查、统筹、协调、指导、服务、监督工作。
开发区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推动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开发区建设和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和相关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