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浦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12, 2017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18
- Articles
- 35 articles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浦市历史文化名镇
保护管理条例
(2017年10月30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泸溪县人民政府负责浦市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管理工作,设立浦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浦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管理工作。
泸溪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文物、文化、发展和改革、城市管理、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浦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管理工作。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二)组织调查重要景观,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三)维护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和卫生;
(四)规范管理建设、经营、广告设置、大型活动;
(五)组织或者协助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收集、整理、展示和利用;
(六)履行泸溪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对在浦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州人民政府、泸溪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Chapter 2保护
泸溪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浦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实施具体保护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或者拒不执行已经批准的保护规划。已经公布的保护规划,如需调整或者变更,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核心区主要保护以下对象:
(一)陆军监狱、李家书院、杨家院子、周家院子等文物保护单位;
(二)以太平街、中正街、李家弄、烟坊弄、后街、唐家巷、余家巷等为主的保存完整、有代表性的传统街巷格局;
(三)姚家大院、李家大院、郑家大院等天井屋院子和绣花楼、爱乡楼等楼阁。
核心区内新建、扩建属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应当为坡屋顶,高度不得超过二层,门窗、墙体、屋顶等应当符合风貌要求,色彩控制为黑、白、灰及红褐色、原木色等。
历史文化街道应当保持原有的空间尺度,禁止任意拓宽;太平街、中正街、上正街立面应当保持为历史样式,不得任意改变墙体、门窗位置;街巷应当采用地方特色的青、赤色石板铺地。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用火或者存放、销售易燃易爆物品;公共消防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文物保护单位、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历史建筑应当进行防火处理;
(二)建筑物、构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等附属物和设置户外广告、店标,应当符合浦市历史文化名镇风貌要求;
(三)机动车辆不得进入,专供观光游览的环保型车辆和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抢修、环境卫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特种车辆除外;
(四)经营者应当在泸溪县人民政府依据保护规划划定的区域内经营。
在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活动,应当经规划、文物等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进行,并且符合以下建设控制要求:
(一)建筑层数不得超过四层,最高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十三米;
(二)外观造型采用青瓦坡屋顶,色彩以黑色、白色、灰色为主调;
(三)外墙装饰应当使用与浦市历史文化名镇风貌相协调的建筑装饰材料。
在浦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内,从事新建、扩建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古民居、古商铺等历史建筑、构筑物由所有权人进行维护。所有权人确实无能力维护的,经浦市历史文化名镇管理机构确认后,泸溪县人政府可以从保护资金中对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给予补助,进行维护。
(一)开山、采石、采砂、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五)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六)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用途。
(一)兴办传统手工作坊;
(二)开发民间工艺及旅游产品;
(三)举办民俗节庆活动;
(四)开办博物馆、展览馆、美术馆、纪念馆等;
(五)经营民俗客栈、茶馆等。
Chapter 3管理
在浦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内提倡文明、节俭治丧。居民应当在划定的区域或者殡仪馆办理丧事,不得沿途抛撒冥纸。
(一)擅自搭建、堆放、吊挂等;
(二)放养家畜、家禽;
(三)擅自倾倒垃圾和排放污水;
(四)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五)车辆违规行驶、停放;
(六)生产、生活产生的噪声超过环境噪声标准;
(七)餐饮服务业排放油烟超过标准;
(八)在沅江水面经营餐饮业;
(九)其他有损环境和影响市容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