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使用车辆接送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学校和车辆提供者的安全责任,协助公安机关处理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