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农业、林业、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业气候资源区划,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结合当地气候资源特点,引导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设施农业、特色农业、观光农业,促进乡村振兴。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根据农业生产需要,组织开展精细化农业气候区划、农业气象灾害防御等工作,提供农业专业气象服务。
鼓励苹果、猕猴桃、茶叶、核桃等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申请农产品气候品质认证,取得农产品气候品质认证证书,发展精品农业,打造特色品牌。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