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气候可行性论证应当客观、真实、完整,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或者建设项目概况和技术要求;
(二)基础资料来源及其代表性、可靠性说明,现场探测所取得的资料及探测仪器、探测方法、探测环境和探测数据有效性的说明;
(三)气候可行性论证所依据的标准、规范和方法;
(四)规划或者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气候背景分析;
(五)气候适宜性、风险性以及可能对局地气候产生影响的评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出现概率;
(六)预防或者减轻气候影响的对策和建议;
(七)论证结论和适用性说明;
(八)其他有关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