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下列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一)城乡规划或者重大区域发展规划;

(二)跨区域调水、输电以及能源、石化、机场等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

(三)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区域农业结构调整建设项目;

(四)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

(五)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和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的需要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建设项目实行目录管理,作为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事项予以审查。具体目录及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