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船舶在港区水域和内河水域焚烧船舶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事管理机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进入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的船舶不符合船舶相关排放要求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