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用于运送城市生活垃圾及餐厨废弃物的车辆机具容貌不整洁,未密闭运输,致使垃圾暴露、散落、滴漏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倾倒建筑垃圾的,责令改正,按每车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处以罚款,并可以滞留运输工具。

Local Regulations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