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Amended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及建筑垃圾转运场、消纳场未按照规定设置遮挡围墙,未对出入口路面进行混凝土硬化处理,未设置车辆清洗设施的,以及停工场地未及时整理并做必要覆盖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后未清除废弃物料,拆除临时设施,铺装场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