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新建码头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船舶靠港后应当优先使用岸电。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督促大型港口企业以及船舶公司推进岸电使用,逐年提高岸电使用率和集装箱拖车中纯电动车辆比例,并推动厦门港区内通行船舶电动化,逐步更新替代燃油动力船舶。

新建机场停机位(含远机位)应当同步建设地面电源;高崎机场应当逐步实施远机位停靠电源改造,逐年提高桥电设施等地面电源的使用率和机场内特种车辆中纯电动车辆比例。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推动船舶受电设施、码头岸电和机场地面供电设施建设和改造,鼓励使用岸电和机场地面电源、港内通行船舶电动化改造等。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