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使用的土地负保护责任,加强对企业内部及周边环境土壤污染防治的管理,改进工艺和技术,减少铬、镉、汞、铅、砷等重金属和有机物对土壤造成污染。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展生产经营等活动造成土壤环境污染的,应当对污染地块进行治理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
重点行业企业和公用设施用地进行土地用途改变及流转、变更的,应当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经调查评估被确认为污染地块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地块开展治理修复,并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