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列入名录且未完成治理修复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建立污染地块联动监管机制,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用地规划和工地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配合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分别构建农用地和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基础数据库;针对重点行业关闭搬迁企业地块做好土壤环境排查工作,建立潜在污染地块清单,并对上报的有关数据负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充分合理地利用污染地块土壤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污染地块的监管及联网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