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的水体进行排查,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所在区域的水体应当作为排查重点。对发现的黑臭水体,应当向社会公布黑臭水体的名称、责任人及治理达标期限。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以群众满意、水质达标和恢复水体生态自净能力为目标,有计划地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活源补水等措施对黑臭水体实施综合整治,治理情况每半年向社会公布,定期开展公众评议调查。
黑臭水体属上游导致的,由上游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首负治理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