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推进污水处理厂、截污管网的建设,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流域、地形或者地势合理分区,建立镇际协作的污水处理系统,联合治污。对无法纳入城镇污水管网处理的生活污水,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

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引导企业事业单位采用中水回用技术,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