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Amended

出租房间在二十间以上或者床位在三十张以上的出租屋,出租人、管理人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制定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治安和消防安全自查;

(二)安装符合技防标准的出租屋门禁视频系统;

(三)在出入口、主要通道等公共区域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备,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时长不得低于三十日,且留存期间不得删改或者非法挪作他用;

(四)在出租屋的显眼位置悬挂和张贴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在出租屋内摆放相关的宣传教育资料。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