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出租人、管理人应当履行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责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向未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的自然人、未提供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明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出租房屋;
(二)未经依法许可,擅自经营旅馆业;
(三)按规定要求报送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四)督促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中的流动人口及时向公安机关申报居住登记,承租人或者共同居住人为境外人员的,督促其办理临时住宿登记;
(五)发现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查处;
(六)出租屋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剧毒性、放射性、腐蚀性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场所不得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七)出租屋的疏散楼梯、疏散通道、疏散平台、安全出口、逃生窗口等,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等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要求,并且在房屋出租前进行检查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八)根据需要合理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及充电场所;
(九)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迅速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并积极配合消防安全主管部门做好火灾扑救、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十)房屋出租时应当将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有关规定要求告知承租人;
(十一)对出租屋定期进行检查,及时消除治安和消防安全隐患;收到承租人或者共同居住人反映的治安和消防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采取适当措施,保证承租人、共同居住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十二)配合公安机关、消防安全主管部门、镇(街道、园区)负责网格化服务管理的机构的工作人员检查;
(十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