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土处置计划,擅自处置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车辆无运输证、准运证、合格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车辆不按规定的地点倾倒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对已倾倒的应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恢复原状,并处以每立方米二百元罚款;

伪造、出借、涂改、转让、买卖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准运证的,没收其准运证,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