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委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批准、审核同意禁止建设的项目或者活动的;
(二)批准未经管委会审核的行政许可的;
(三)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或者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的;
(四)未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的;
(五)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的;
(六)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的;
(七)允许管委会工作人员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的;
(八)未履行法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未依法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