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委会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倾倒、堆放生活垃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运垃圾,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散放牲畜,违法放牧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在禁火区域内燃放带有明火的空中飘移物、焚烧垃圾秸秆、户外生火烧炭、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在风景名胜区内采砂、取土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移动、毁损、拆除风景名胜区界碑、界桩、安全设施和警示标识的,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按规定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运垃圾,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