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风景名胜区内村民住宅的选址和建筑设计、施工方案,应当经管委会审核。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管委会应当会同天水市人民政府建设、文物保护、林业等有关部门、麦积区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加强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建筑风格的管理,组织开展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的实用建筑设计研究和开发,推广符合风景名胜区建筑要求、经济适用、具有当地特色的建筑设计和施工技术,为风景名胜区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的建设提供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