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本市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公共文化服务基金,专门用于公共文化服务。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共文化服务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捐赠人对于捐赠的公共文化设施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捐赠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名称建议,文化等主管部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