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排放检验或者排放检验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在用机动车经定期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进行维修并复检。

Local Regulations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