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的行为:

损坏车辆、隧道、轨道、线网、路基、车站、桥梁等设施设备;

损坏和干扰电缆、机电设备、自动售检票系统、通信信号系统;

损坏、移动、遮盖各种安全、消防警示标志、疏散导向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非紧急状态下启动紧急装置;

(五)其他危害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