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松材线虫病防治职责:

(一)根据松材线虫病防控需要划定并公布重点预防区;

(二)组织开展疫情监测和春秋专项普查;

(三)发生松材线虫病疫情时,决定启动应急预案,施行紧急除治措施;

(四)适时组织松科植物及其制品检疫检查活动;

(五)将松材线虫病防治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设立的松材线虫病防治指挥机构承担具体的组织、指挥、协调、督促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