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并在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所需资金列入工程总预算。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有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方案是否符合绿化设计规范和标准、绿地面积是否符合规定标准等提出审查意见。
建设单位、绿化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审批,并不得降低绿化指标。
Local Regulations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