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Repealed新建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足额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设立的专门账户。
未建立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业主分户账面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补建或者续交。
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或者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的建筑面积分摊费用。
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其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一并转让给买受人。
Local Regulations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