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Repealed新建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现房销售备案前,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所在地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尚未备案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所在地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委员会向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建成并交付,尚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由物业所在地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居民(村民)委员会和业主的意见后确定。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发生争议,或者划定后确需调整的,由物业所在地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居民(村民)委员会和业主的意见后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