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Repealed

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当综合考虑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业主人数、自然界线等因素。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划分:

(一)物业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是,规模过大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不便于管理,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在明确配套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二)分期开发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其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是,其主要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在明确配套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三)不同物业管理区域自然连接且规模较小的,业主未入住前经各自的建设单位同意,并已向物业买受人明示,或者业主域;

(四)影响消防、避险、燃气、电梯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不得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Local Regulations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