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一)因总体规划修改,县城、乡(镇)用地布局和功能发生变化的;

(二)公共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难以满足城乡发展需要的;

(三)因实施国家、省、州重点工程项目或者实施防灾减灾工程需要修改的;

(四)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论证后,认为确需修改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规定的情形,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Local Regulations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