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献血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ne 4, 2018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1, 2018
- Articles
- 27 articles
(2018年4月27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18年5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固定献血服务站应当设置在人流相对密集、安全的区域,且布局合理,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
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献血服务站的设置和流动采血车的停放。
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对献血服务站建设、流动采血车临时停放、户外宣传广告设置给予支持。
双拥工作职能部门负责协调驻昆部队参加无偿献血。
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保障符合条件的献血者和志愿者享受相应待遇,其他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学生献血健康教育,将献血知识编入中小学地方教材,普及献血知识。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介,应当定期免费刊播无偿献血知识和公益广告。
公共场所的广告设施和公共交通工具的广告刊播介质,应当免费刊播无偿献血公益广告。
其他无偿献血月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未完成年度献血相关工作的单位和社区,不予推荐申报文明单位、文明社区评选。
大中专院校制定鼓励措施,每年组织在校学生率先献血。
工会、共青团、妇联和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应当宣传、推动无偿献血工作,每年组织献血活动不少于两次。
鼓励公民参加献血志愿服务;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大中专院校组建献血志愿服务组织。
提倡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鼓励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血站应当告知献血者献血的注意事项和献血者享有的权利,为献血者现场提供营养餐和纪念品。
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免交临床用血费用。全血每200毫升按1次计算,机采血小板每1个治疗单位按1次计算:
(一)献血满5次的,本人终生免交临床用血费用;
(二)献血不足5次的,自献血之日起5年内按照献血量的三倍本人免交临床用血费用;超过5年的,本人免交与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费用;
(三)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免交与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费用。
(一)献血者在本市献血满5次不足10次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予以奖励;
(二)献血者在本市献血满10次及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奖励;
(三)有关单位在无偿献血宣传、动员、组织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奖励。
(一)同等条件下优先提供就业岗位,优先推荐就业,优先保障子女入托、入学;
(二)免费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旅游风景区等场所;免交公立医疗机构普通门诊诊查费,享受优先诊疗;享受每年一次由用血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项目免费健康体检;免费乘坐城市轨道交通和公共汽车;
(三)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给予相应社保补贴。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